商标法中的异议函(Letter of Protest)

异议函(Letter of Protest)是一种程序性工具,允许第三方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证据,指出某一尚在审查中的商标申请可能不应被核准。该机制经常被误解,也常被不当使用。虽然在特定情况下异议函可能有效,但它并不能替代正式的商标异议程序,也不允许提交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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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异议函(Letter of Protest)
异议函(Letter of Protest,简称 LOP)是由第三方向 USPTO 提交的一种证据性文件,用于说明某一正在审查中的商标申请应当被驳回。该文件并不会直接提交给负责该申请的审查员,而是由 USPTO 商标审查政策副局长办公室先行审核。
如果异议函被 USPTO 接受,相关证据将被转交给审查员,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予以考虑。申请人仅在审查员基于该证据发出审查意见(Office Action)时,才需要作出回应。
异议函可以用于哪些情形
异议函仅限于提交支持法定驳回理由的客观证据。常见的适用情形包括:
与已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构成混淆可能性
有证据表明商标具有描述性或通用性,例如词典定义或第三方使用情况
提交的使用样本显示标志仅具有装饰性,而非作为商标使用
证据表明该标志仅具有信息性,而不具备商标识别功能
核心要求在于,异议函只能包含证据本身,不得包含法律分析、判例引用或结论性陈述。
异议函不能解决的问题
异议函不能用于争论事实问题、主观意图或证据可信度,也不能处理需要对抗性程序的问题。
以下情形通常不适合通过异议函解决:
商标权属争议
欺诈或恶意申请的指控
同意协议或共存安排
需要证人证言或证据开示的在先权利争议
如果您的问题需要法律论证或事实调查,正式的商标异议程序或其他 TTAB 程序才是正确路径。
提交时间要求
时间节点至关重要。异议函必须在以下任一事件发生之前提交:
商标申请被核准进入公告阶段
意向使用申请提交了使用声明(Statement of Use)
一旦商标已公告,异议函途径即不再可用。如需了解商标审查流程的整体背景,可参考我们网站中的
资源文章。
异议函与商标异议的区别
异议函程序相对非正式、成本较低,但适用范围有限。商标异议则是在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前进行的正式程序,允许提交答辩、进行证据开示并提出法律意见。
一般而言:
异议函适用于早期、证据清晰的审查问题
商标异议适用于需要法律论证或事实调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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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律师服务页面 详细介绍了我们如何协助客户制定合适的应对策略。
是否应当提交异议函
在问题明确、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异议函可能是一种有效工具。但它并不能保证 USPTO 一定采取行动,是否被采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的质量和相关性。
在提交之前,应当认真评估该问题是否能够在审查阶段解决,或是否最终仍需要进入更正式的异议程序。
常见问题(FAQs)
异议函是否匿名提交?
是的。提出异议的一方身份不会向商标申请人披露。
申请人是否会收到异议函副本?
不会。只有在异议函被接受的情况下,相关证据才会被转交给审查员。
异议函被拒绝后是否可以上诉?
不可以。USPTO 对是否接受异议函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可上诉。
提交异议函的费用是多少?
USPTO 已于 2025 年调整多项商标相关费用,包括异议函的官方费用,具体金额可能随时间变化。
结论
异议函是一种适用范围有限但在特定情形下十分有用的商标程序工具。它最适合用于证据客观、问题明确、且能够在审查阶段解决的情形。当涉及更复杂的法律或事实问题时,正式的商标异议程序通常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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